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鄂1224民初1738号
原告广源公司与被告华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被告华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由被告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通山县人民医院羊城杏苑住宅小区桩基工程款3126698.81元; 二、由被告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其中,自2014年7月1日起算至2019年11月27日止为1107051.17元;后期利息以欠款本金3126698.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以上一、二款,由被告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579元,由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14元,被告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365元;鉴定费12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12000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执行时由被告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定远 人民陪审员  袁观华 人民陪审员  阮文忠
书 记 员  黎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