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粤1972执966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琪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虎门赢吉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东莞虎门赢吉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267343.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56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63元、执行费3994元,合计281014.75元;另,被执行人东莞虎门赢吉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损失本金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252元、执行费84元,合计1233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本院分别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1014.75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68元,共计281287.4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078元,余款277209.4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琪昌贸易有限公司。其中,被执行人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由于剩余债务部分(装修损失)只是由被执行人东莞虎门赢吉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故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琪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结案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东莞虎门赢吉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虎门赢吉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东莞虎门赢吉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虎门赢吉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东莞虎门赢吉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东莞虎门赢吉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东莞虎门赢吉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惠坤
审判员 林立兴
审判员 柯梁源
法官助理萧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