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财保75号
申请人:湖北武汉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
法定代表人:甄爱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天蕲,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家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武汉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8)鄂01财保275号之三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账号:82×××11〕。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该裁定已执行。现申请人湖北武汉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银行存款冻结即将到期为由,申请续行财产保全。2020年7月20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武汉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续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账号:82×××11〕。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熊青
审判员  张静
审判员  李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