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4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冶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郑庭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
法定代表人:周琼,该公司财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冶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2335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志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罗堡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