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雁初字第145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系甘肃省会宁县四房***里***村民,住该村大湾社33号。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324号。
法定代表人蔡海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系甘肃省会宁县新庄乡杜岘村村民,住该村***8号。
原告***诉被告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