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1执复5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广宇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广宇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系广宇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兰州华洋安远物资有限公司(简称安远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安远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广宇公司、***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03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审查复议过程中,广宇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广宇公司、***自愿向我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