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兰州华洋安远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千门公司买卖合同提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抗字第31号
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华洋安远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千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兰州华洋安远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兰法民二终字第0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2月10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甘检民抗字(2013)第56号民事抗诉书,以一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