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103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2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先行终结本次案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恩家
审判员  梁国华
审判员  桑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柳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