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3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860582817。
法定代表人:祁得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三角路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3456043522
法定代表人: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5万元,共计5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据定西中院拨付到渭源法院的被执行人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位于渭源县的剩余售房款,然后根据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并制定了“按本金比例63.39%,诉讼费全额发放,执行费依法收取上缴”的分配方案。该方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签名捺印后已发放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劳务费借款本金316950元,案件受理费4650元。其他经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实际执行到位321600元。剩余执行标的23305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表示不予放弃,待其掌握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次恢复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审查,本案符合终本程序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中依据本院分配方案将部分案件款已发放到被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剩余标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1123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华伟
审判员 石小平
审判员 常月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