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903号
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
法定代表人:张世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正旺,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德,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街道九州大道****402。
法定代表人:祁得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9元,由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