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新华恒建材有限公司与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357号
原告:兰州新华恒建材有限公司,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二十里铺村三组寺湾子,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35912061652。
法定代表人:郭俊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照斌,系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君,男,汉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州大道304号2单元4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26860582817。
法定代表人:祁得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媛,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新华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华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华恒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新华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兰州新华恒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 慧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畅沈锦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