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8831号
原告: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中堡镇中堡村东城沟。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中路838号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