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9703号
原告:王春芳,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营,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洪有付,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告:芜湖市金孔雀防腐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天和苑**1601。
法定代表人:陈新。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原九华山路**)
负责人:蔡明祥。
原告王春芳诉被告洪有付、被告芜湖市金孔雀防腐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王春芳于2019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王春芳负担。
审判员 王宏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石蕊
书记员李德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