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鼎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3民初398号
原告: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2*******。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鼎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
法定代表人:丁某。
被告: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鼎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86.8元,减半收取计28193.4元,由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索晓军
审判员*琴
人民陪审员*生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才让**
书记员*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