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2民初876号
原告: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111号御景东方2号楼4单元2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大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身份证号码:×××),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区。
原告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中方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