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9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243715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
上诉人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肃北县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3民初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一般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装饰承包合同书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错误,本案应移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规定,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肃北县。上诉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承包合同书》约定的管辖法院,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