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上名门项目部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3240号
原告:**,男,。
被告: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上名门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五一村。
项目负责人:陈某,系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陈某,男。
被告: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1469号附10号东瓯世贸广场9号951-1。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上名门项目部、陈某、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上名门项目部、陈某、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国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枫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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