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江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5民初1073号
原告:甘肃某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某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2018年5月28日,甘肃某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某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16元,减半收取8808元,由甘肃某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