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8088号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杨坝村。
经营者:邹光木,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福,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廉租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686090468E。
法定代表人:杜三刚。
被告:潘学成,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告:张应群,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潘学成、张应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刘秋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世雄
书 记 员 王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