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潘学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8088号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杨坝村。
经营者:邹光木,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福,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廉租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686090468E。
法定代表人:杜三刚。
被告:潘学成,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告:张应群,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潘学成、张应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刘秋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世雄
书 记 员 王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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