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李冬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旭川,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夏河县。
法定代表人:杜三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莹,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豆福有,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作市。
上诉人甘肃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豆福有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合作市人民法院(2019)甘30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作市人民法院(2019)甘30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合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毅
审判员 张海霞
审判员 王 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