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甘肃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豆福有所有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李冬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旭川,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夏河县。

法定代表人:杜三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莹,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豆福有,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作市。

上诉人甘肃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豆福有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合作市人民法院(2019)甘30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作市人民法院(2019)甘30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合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毅

审判员 张海霞

审判员 王 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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