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7531号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杨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1202MA74GKDT5N。
    经营者:邹光木,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壁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福,男,系租赁站员工。
被告: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廉租房一区三号楼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686090468E。
法定代表人:杜三刚,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告:***,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5.21元,由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弋  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鲍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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