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卓尼县佳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302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社会信用代码:916×××68E。
法定代表人:杜三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卡九,女,1988年1月2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迭部县,***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卓尼县佳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社会信用代码:916×××06H。
法定代理人:强晓瑜,男,藏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本院在执行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卓尼县佳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本案,于202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依据(2020)甘3022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乙方欠甲方共4013731.29元,其中包括工程款3948699.29元及保单费、保全费、律师费共65032元。截止2022年2月18日甲方已向乙方履行2670000元,还未履行的义务为1343731.29元。
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就还未履行的1343731.29元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协议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被执行人自2022年2月19日起,每日向申请人履行10000元,直至2022年7月4日将1343731.29元履行完毕为止;申请人放弃(2020)甘3022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利息1015802元及逾期利息;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主张(2020)甘3022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利息1015802元及逾期利息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3022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彪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