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3001执保24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3)甘3001民初28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南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4591.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我院额度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124591.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2023)甘3001民初28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的(2023)甘3001民初281-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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