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山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荣凯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山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1419号
原告:甘肃荣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山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山丹县东大街华谊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荣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山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山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荣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荣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薄』告甘肃山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82元,减半收取计12,741元,由原告甘肃荣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解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