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旭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4民初652号
原告:***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11号金达商务大厦24楼2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行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系该公司副经理,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住高台县城关镇东苑A区16号楼3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0年9月29日原告以和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5600元,退还其7800元。
审判长 杨卫平
审判员 夏玉雷
审判员 孔瑞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