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州区***中心学校与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9079号 申请执行人:甘州区***中心学校。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201438570024H。 法定代表人:王自龙,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学校职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273216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甘州区***中心学校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州区***中心学校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2年11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州区***中心学校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前履行15000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履行15000元,剩余案件款154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二、若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甘州区***中心学校可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甘州区***中心学校以“已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90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