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磊鑫钢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恢1552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磊鑫钢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门中级人民法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2070209929173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2070271273216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磊鑫钢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甘0702民初7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张掖市磊鑫钢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7860元,承担利息10000元,合计14786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20000元,同年12月25日前付127860元,逾期支付,则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利息6800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掖市磊鑫钢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张掖市磊鑫钢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1623元,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履行25000元,剩余工程款26623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磊鑫钢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2022)甘0702执恢1552号案件的执行; 三、如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磊鑫钢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于2023年6月30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案件执行。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恢15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史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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