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62220119********。
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273216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22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拖欠***劳务费12500元。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之前支付***劳务费用7000元(大写柒千元整);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劳务费5500元(大写伍千伍百元整)。由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法律文书,申请人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2022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2年4月25日,本院向张掖市甘州区不动产在线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2年4月29日、7月20日、9月27日、11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2年5月-11月,本院多次电话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9000元。
6.2022年5月18日、11月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实际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下落。
7.2022年11月16日,因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名单。
8.2022年11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2500元,执行到位9000元,下剩案件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杨 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