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34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273216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院经审理作出(2020)甘0702民初10662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一、被告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砖瓦款75567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25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付25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付25567元。若被告逾期则再承担利息21158.76元,并且原告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二、第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被告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款76685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3000元,下剩73685元,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于2023年5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同年8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偿还33685元。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34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