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4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樊海坤,男,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以上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儿媳、系申请执行人***、樊海坤之母。 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273216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樊海坤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甲方)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为48800元,乙方已履行5000元,剩余案件款,乙方保证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25000元,2023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案剩余的全部案件款;二、现甲方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若乙方按期不履行,甲方可在2023年1月1日后申请恢复对本案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24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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