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屈文龙,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山丹县。
委托代理人***,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山丹县。
委托代理人***,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民乐县恒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付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民乐县恒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文龙于2015年5月20日以所诉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