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丹县乐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0725民初1678号
原告:张掖市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丹县龙首东路原林业局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XX,甘肃培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丹县乐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山丹县胜利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XX,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掖市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丹县乐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掖市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垫付工程款600000元,利息17000元(600000*2%/12*17,2020年1月20日-2021年6月21日,合计617000元,并息随本清);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被告因建设南湖幼儿园资金短缺不能向原告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农民工四处上访,无奈之下2020年1月21日原告只好垫付现金600000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020年3月20日双方签订了《南湖幼儿园项目工程补充协议》,协议第二条第3项约定,该垫付工程款由赵XX(原告本工程的委托代理人)和张XX(被告法定代表人)代表双方经办,由张XX向赵振忠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赵XX现金陆拾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2分,到期还本付息。注明,此款用于发放南湖幼儿园工地民工工资。然而被告到期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1月28日,赵XX据此借条起诉张XX偿还借款本息,山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本纠纷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赵振忠不是适格主体为由驳回了赵振忠的起诉。故再次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丹县乐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掖市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本金600000元,承担利息168960元(按照月利率1.28%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合计776640元,限于2021年12月12日前付300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付476640元。并承担自2021年11月20日之后直至垫付款全部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8%计算),息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11566元(按调解协议的数额计算),减半收取5783元,由被告山丹县乐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于调解协议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卢殿宏
审 判 员  马晓丽
人民陪审员  刘 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