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华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7)甘0724执730号甘肃国华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夏瑞沙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724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华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镇312国道线北。
被执行人:甘肃夏瑞沙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华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夏瑞沙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夏瑞沙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华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885431.76元,限于2015年12月20日前付清。若逾期,则由被执行人承担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2月20日的违约金1512529.27元。并以欠款金额按照日万分之八的标准承担自2015年12月21日至还清之日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2941.5元,由被执行人甘肃夏瑞沙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其中10000元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12941.5元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交纳。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夏瑞沙产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年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华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689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甘肃国华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2日依据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执行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6)高民执字第9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应系恢复执行案件,由于立案时又以新案再次立案,故本案系重复立案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甘0724执7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多孝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