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科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科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汇丰大厦商贸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张中民终字第3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科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博,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汇丰大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强,系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
上诉人***科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汇丰大厦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州区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雒万兆、张博,被上诉人***汇丰大厦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退还上诉人***科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0元。
审判长 赖 鹰
审判员 王晓萍
审判员 袁建银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