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22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3日,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5日,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8日,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民乐县顺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县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韩某、梁某、民乐县顺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韩某、梁某、民乐县顺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执监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指定由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1221执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