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6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民乐县顺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县府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杨,天津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和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甘肃正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再审申请人民乐县顺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乐顺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第三市政公司)、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成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民乐顺源公司申请再审称,现有***出具的《说明》,可以证实,二审判决认定的《关于成立民乐县顺源公司世行项目成县城区道路1标段项目经理部的通知》(以下简称《成立项目部的通知》)文件和项目部印章系伪造。民乐顺源公司对案涉工程自始未参与,也不知情,更无授权和委托行为。二审判决仍认定民乐顺源公司与***为挂靠关系,并据此作出判决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天津第三市政公司提交意见称,民乐顺源公司申请再审涉及其与***之间的关系,与我公司无关。
***提交意见称,***与***签订的施工协议,二审判决确认***已付清全部工程款,***不应再承担其他支付责任。
成县住建局提交意见称,民乐顺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涉及成县住建局,只涉及其与***之间是否为挂靠关系的事实,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与成县住建局无事实上的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二审判决认定民乐顺源公司与***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民乐顺源公司向本院提交***出具的《说明》,作为再审新证据,用以证明二审判决认定其与***系挂靠关系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对此,本院认为,***系本案当事人之一,其作出的《说明》,不属于证人证言,而应当属于当事人陈述。在本案二审期间,***已经提交该份《说明》,自认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民乐顺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文件,利用空白合同套印伪造《成立项目部的通知》并制作项目部印章,其与民乐顺源公司不存在挂靠关系。因***与民乐顺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前述自认系为了排除民乐顺源公司的责任,涉及他人利益,故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的自认不足以证明《成立项目部的通知》系伪造以及民乐顺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文件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行业中的挂靠行为实质上是借用建筑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的行为,通常以任命个人为项目经理的形式使其具有合同签订、工程管理、项目资金管理等职权。民乐顺源公司印发《成立项目部的通知》任命***为项目经理,并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文件交由***使用,***对外以民乐顺源公司世行项目成县城区道路1标段项目部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而民乐顺源公司并未实际参与该项目。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与民乐顺源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并无不当。本案再审期间,民乐顺源公司再次提交***的《说明》,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亦不能达到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目的。
综上,民乐顺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民乐县顺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骆电
审判员任雪峰
审判员杨卓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XX
书记员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