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顺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执监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民乐县顺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县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民乐县顺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成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9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执行法院消极执行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与执行法院较远为由,请求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指定由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行。
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移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周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