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702执61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作旭,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德吉,系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37410.4元,利息183696.63元,合计1421107.0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686元,减半收取10343元,由被告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向原告退还受理费10343元。
由于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43145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8月7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5月26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19年8月7日,经在线查询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18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内资金216188.5元进行扣划。
5.2018年6月23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张掖金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该公司工作人员陈述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与该公司2018年签订的玉米制种合同面积为2900多亩,总价约六百多万元,本院向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对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的玉米制种款进行扣留,但该公司拒绝签收。
6.2019年1月17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张掖金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询问是否按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的玉米制种款进行扣留,该公司负责人陈述未对该款项进行扣留。
7.2019年4月19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了解案件履行情况,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陈述因村委会没有收入来源,已修建的小康住宅楼还有未卖完的,可以用房屋向申请人抵顶案件款。
8.2019年6月17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了解案件履行情况,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陈述村委会主任因酒后驾驶已被免职,现村委会没有主任,村委会的账户已被法院冻结,账户内的216188.5元已被法院扣划,没有其他财产,只能用房屋抵顶。
9.2019年8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了解案件履行情况,该村委会文书陈述现在村委会小康楼的八号楼有一个单元闲置,村委会愿意用闲置的房屋抵顶案件款。
10.2019年12月17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了解案件履行情况,经实地查看该村委会小康住宅、201、301、302、401、402、501、502共八套房屋闲置,执行人员依法对上述八套房屋进行了查封。
11.2019年12月18日,执行人员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院已将碱滩镇三坝村委会小康住宅、201、301、302、401、402、501、502共八套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陈述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司法拍卖,若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其愿意以流拍价接受上述房屋以抵顶案件款。
12.2020年1月14日,执行人员委托甘肃隆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小康住宅、201、301、302、401、402、501、502共八套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676887.68元。
13.2020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小康住宅、201、301、302、401、402、501、502共八套房屋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起拍价格为676887.68元,2020年4月26日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
14.2020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小康住宅、201、301、302、401、402、501、502共八套房屋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起拍价格为609198.91元,2020年5月28日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
15.2020年6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限制高消费。
16.2020年6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人接受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小康住宅、201、301、302、401、402、501、502共八套房屋,抵顶其应付案件款609198.91元,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431450元,执行到位818618.53元,剩余612831.47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增国
审 判 员 佘文俊
审 判 员 那海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天涛
书 记 员 蒲乐乐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