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7执恢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海燕、韩学兵、马志祥、杨小梅、曾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剩余案款愿与被执行人先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7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权 审判员  郭永旺 审判员  刘曙光
书记员  陈 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