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州区梁家墩镇清凉寺村民委员会、陈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2101号
原告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州区梁家墩镇清凉寺村民委员会、陈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受理。原告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孙秀芳
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