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0702执2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梁家墩镇清凉寺村民委员会、荆国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共计36230元,申请人自愿撤销甘州区梁家墩镇清凉寺村民委员会的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荆国林保证从2021年5月3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每月偿还2000元,剩余1623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被执行人如逾期履行,申请人可在2022年2月1日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对(2021)甘0702执23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滨
审判员 管文君
审判员 尚丽蓉
书记员 郭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