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7执11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三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掖市三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涉案土地及房屋仍在评估当中,短期内无法处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7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权
审判员 郭永旺
审判员 刘曙光
书记员 陈 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