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台县方正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5153号
原告高台县方正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台县方正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03元。        
审判员    刘艳
书记员    张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