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天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6349号
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北正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正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