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天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正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天实业有限公司,住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武仲调字第852号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闸浩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