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20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7)武仲调字第85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1,130.20元及利息,执行费10,41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四查工作,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在武汉中心医院的应收账款进行轮候扣留提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范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