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2民初528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59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湖北正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湖北正天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6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牛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