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3675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耘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6058265G。
法定代表人:张福,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七号村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02ME0919392U。
法定代表人:张德才,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耘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七号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掖市中级法院于同年5月10日裁定指定我院再审,我院于2022年3月9日以(2021)甘0702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甘州区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10408号民事判决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0702民初10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洪波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