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1858号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
原告:**,女,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耘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金沙苑小区C段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
被告:苗某,女,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不详。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临泽县东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3,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青松嘉苑B区物业楼三楼。
原告**1、**1、**与被告张掖市耘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苗某、张掖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与被告李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810元。
审 判 长 任 鹏 飞
审 判 员 葛小芳
人民陪审员 刘宗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