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1325号
原告:张掖市红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下安村一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0113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市耘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金安新村***C段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605826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掖市红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耘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张掖市红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张掖市红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耘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庭外和解,并且已经履行全部案件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掖市红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0元,由原告张掖市红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197.50元。
审判员 康文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